“武汉大学图书馆性骚扰”事件的性质认定问题
.方舟子.
关于武汉大学图书馆性骚扰案件,在武汉的法院判决之后,胡锡进评论说,武汉大学应该撤销当初对肖明瑫同学的处分,还肖同学清白,为他恢复名誉。胡锡进很肯定地说这事是板上钉钉的,相信武汉大学一定会纠错。
首先,这个案子是民事诉讼,原告败诉了,只能说明法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并不等于就为被告恢复了名誉。
其次,法院的判决只是认定肖同学的性骚扰不成立,而武汉大学当初处分肖同学的理由并不是说他性骚扰,而是说他有不雅行为。在公共场所频繁地触摸阴部,难道不是不雅行为吗?特别是在女生面前这么做,当然是不雅的。难道胡锡进认为这不是不雅行为?他为什么要武汉大学撤销对肖同学的处分呢?难道胡锡进也有在公共场所频繁地触摸阴部的癖好吗?
第三,在去年,肖明瑫曾经起诉湖北教育厅和武汉大学,要求撤销对他的处分,但是一审二审都败诉了,胡锡进这么相信中国法院的判决,之前的终审判决,是不是证明了武汉大学的处分是正确的呢?胡锡进为什么要求武汉大学撤销处分呢?
很多人都说武汉法院的这个判决下来了之后证明了杨同学是诬告肖同学,其实这是民事案,本来就无所谓诬告,何况杨同学并没有捏造证据、事实,只是对事实的性质的认定跟法官有不同的看法。对于肖同学在图书馆频繁地触摸阴部这个事实,杨同学认为是在自慰,而肖同学一开始也没有辩解,承认自己做了下流事,在接受校方调查时也承认有不雅行为,一直过了三个月才想出了患有湿疹在挠痒这个理由。在这之前,他没有提出这个理由,杨同学认为他是在自慰,这能叫诬告吗?即使这个理由现在被武汉的法院认可了,也不等于杨同学就要认可。也有很多人,例如我就认为那不是在挠痒痒,而是在自慰,因为它符合自慰的特征,不符合挠痒痒以及什么挤压止痒的特征。
还有人说既然对这个事件的性质没法百分之百地认定,那么就应该疑罪从无。这些人知道了有疑罪从无这个说法,就到处乱套。疑罪从无针对的是刑事案,但是这个案子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案对于证据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刑事案要求证据非常确凿,按美国的说法必须有超出了合理怀疑才能够定罪。而民事案无所谓定罪,而是定过错,其次,民事案对于证据的证明力的要求比较低,不需要超出合理的怀疑,只要可能性比较高,就可以定过错。
而这个案子即使是按刑事案的标准来衡量,也是证据非常确凿的。有视频,有录音,有当事人亲笔写的承认自己有错的道歉信,有证人,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根据这些证据完全可以定罪。
这个案件的性质究竟是怎么样的?首先我们对两个基本的事实应该有共识,才有必要来讨论这个案件的性质。如果对于这两个事实都不认可的话,就没有必要讨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