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诚起诉王志安诽谤会不会赢?
.方舟子.
陈光诚在日本东京起诉王志安诽谤,起因是王志安在去年做了一期节目,专门论证陈光诚不是盲人,是装成盲人骗人。王志安接到诉讼大骂遭到滥诉了。王志安的马仔也在网上说,陈光诚是利用日本法律的漏洞,如果是在美国,陈光诚作为公共人物,是不可能打赢诽谤诉讼的。这个案子是在日本打的,我对日本的法律是不懂的,但是对美国的法律还是有一些了解。如果这个案子是在美国打的,根据美国的法律陈光诚是不是就赢不了呢?没有那么简单。
各国关于诽谤的诉讼要求是不一样的。美国要求最严。在美国要打名誉权或者诽谤的诉讼,首先要区分涉及的言论是观点还是事实。如果涉及的言论是观点,比如说是根据已知的事实或者别人报道的事实发表的评论,或者是跟事实无关的评论,那么再激烈、再下作的言论,哪怕破口大骂,都属于观点,都是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不涉及诽谤。
如果王志安只是在嘲笑陈光诚是一个盲人,抓住他的生理缺陷讽刺、讥笑、谩骂,虽然很下作很没教养,但是这是他的言论自由,因为这是观点,不涉及诽谤。这跟其他国家,例如中国是不一样的。在中国,如果辱骂盲人,就会被认为损害了名誉权。
在美国涉及到诽谤的是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而且是会对对方的声誉造成损害的有害的虚假事实。陈光诚说他是一个盲人,而王志安说他不是盲人,是不是盲人就是一个事实问题。如果陈光诚能够证明自己是盲人,比如说拿出医院的证明,那么王志安说他不是盲人,就是虚构事实,而且将陈光诚描述成了一个假装盲人的骗子,损害了陈光诚的名声,就很可能构成诽谤。
在认定事实的时候要注意,你不能将事实包装成观点,想要蒙混过去。比如说你以这种语气来表述,“我个人的观点认为,陈光诚不是盲人。”即使强调是个人的观点,那也不是观点,而是涉及到虚假事实,也会因此被认为是诽谤。
其次,如果这个虚假的事实是非常荒唐的,一般的人都不会相信,那么这种虚假事实就变成了是讽刺,属于观点,就不构成诽谤了。例如,如果王志安根据陈光诚开车的照片说陈光诚有特异功能,不需要眼睛也能够开车,而一般的人都不会相信陈光诚真的有超能力,这么说是非常荒唐的,相当于是在讽刺,就不构成诽谤。
所以陈光诚如果是一个普通人,起诉王志安诽谤要赢是很简单的事,只要证明自己是盲人,王志安就构成诽谤了。但是陈光诚不是普通人,而是一个名人,是一个公众人物。公众人物在美国要打诽谤诉讼就很难。公众人物跟普通人不同之处,在于名气大,影响力大,发声的渠道多,遭到了别人捏造事实的攻击、造谣很容易澄清、辟谣。所以作为公众人物,在美国是不能动辄就要起诉诽谤,诉讼是很难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