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同订婚强奸案”的几个问题
.方舟子.
大同订婚强奸案在我看来是一个简单明了的案子,并不复杂,不应该引起什么争议,但是在中国国内却引起了很大的风波。有网友说希望我来评论一下这个案子,那我就来谈一谈。
这个案子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没有什么争议。2023年1月,席某和被害人吴某通过婚介机构认识。在5月1日订婚,办了一个订婚宴,又签了彩礼协议,先给女方家庭10万元,等结婚了再给10万元,还签了一个协议,婚房在结婚一年之后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第二天,5月2日,两个人在婚房里,席某提出要跟吴某发生性关系,但是吴某认为婚前不应该有性关系,拒绝了。席某强行跟吴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吴某情绪很激动,点火烧了柜子、窗帘,跑到屋外喊救命,被席某强行拽到房内锁上门,还没收了吴某的手机。吴某的母亲打电话过来,席某才把手机还给了吴某。吴某的母亲得知女儿被强奸之后就赶过来,一开始想要私了,提出一结婚婚房的房产证就加上女方的名字,作为补偿。席某说要跟他妈商量,吴某的母亲没有得到回音,在当天晚上报警。席某一审被判三年有期徒刑,二审一直拖着,拖到最近才判了,维持原判。
所以这个案子很简单,不复杂。之所以引起很大的风波,跟有些人试图把水搅浑了有关,包括中国一些著名的法学家、律师都参与其中。北大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评论说,审判长说只在床单上检测到精液,没有在受害人体内检测到精液,而且受害人的处女膜是完整的,怎么能够维持强奸已遂的判决呢?“太荒唐了”。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确会把强奸是“已遂”和“未遂”定了所谓的插入标准,要插进去了,才能认定是强奸已遂。这样去定义强奸才是荒唐的,本来就应该改变这种做法。性行为有多种方式,不能说只有阴茎与阴道的性交才算是发生了性行为,而且是要插入了才算。席某承认自己强行跟吴某有所谓的下体接触,那么如果不把性行为的定义定得那么狭窄的话,就应该承认强行发生了性行为。
退一步说,就算像陈永生说的需要插入才算是强奸,也不能以处女膜完整来证明没有插入。甚至连中国都已经不再把处女膜是否完整作为有没有发生过性交行为的一个标准了。医学界早就知道,有一些人即使发生过了性交的行为,处女膜还是完整的;有很多人根本就没有发生过性交行为,处女膜已经不完整了。所以不能把处女膜是否完整作为判断标准,那是古代的标准。所以陈永生还生活在几百年前。陈永生还以在受害人体内没有检测到精液来否认发生了强奸,难道必须是要射在里头才算是强奸?射在外面,射在了床单上,就不算是强奸吗?在陈教授看来,要认定强奸不仅要插入,而且要射在阴道里才算是强奸。这才是非常的荒唐的。

